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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凸显执法重要性
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3日作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凸显执法重要性


 

聚焦“中国法律实施”高端论坛


  台上激情演讲,台下认真倾听。

  12月10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首届“中国法律实施”高端论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开辟了法律实施的新征程。

  隆冬时节,来自各个领域的法学专家、学者齐聚人民大会堂,共同回顾、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历史、发展和成就,探讨“中国法律实施”中的难点和经验。

 

应倡导优秀法律文化


  “把法律实施好,至关重要的就是要树立现代的法治理念,把陈旧的、过时的,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一些理念,从脑海中、从理念中清理出去。”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刘家琛在论坛上作上述表示。

  他谈到,法律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是培育法治理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载体,是由法律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构成的观念、态度、评价和信仰。具体到我国,法律文化就是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在法这种社会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文化的力量无形而有质,历久而弥新,能在潜移默化中起到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大力加强法律文化的研究、教育、传播,对于法律实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刘家琛说,我国法律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更多的深层次社会矛盾和问题被触及,许多重要的利益关系被调整;人们的利益诉求多样,表达方式也呈现许多新特点;法律作为社会行为基本规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法律实施的任务越来越繁重。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需要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更加迫切地需要优秀的法律文化。我们要积极发挥法律文化养心怡情、践行育人的作用,大力加强法律文化的研究、教育、传播。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营造崇尚法治、尊崇法律的浓厚氛围。要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培养规范文明、积极向上的法律人的品格和形象。

 

要防止选择性的执法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法律的实施要靠政府,但不能光靠政府,有许多法律的实施还要靠市场主体的自身、一些社会组织去推动。

  “环境保护在世界各国都有取得成功的经验,就是大量调动社会组织的力量来保护环境,而政府的作用在次要地位。”江平举例说。

  “当前我们在执法环节上缺乏一种调动社会力量的因素。”为此,江平呼吁,应重视社会力量的作用。

  此外,江平谈到,要做到公正执法,就要防止选择性的执法。他解释说,选择性执法就是,如果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太多了罚也罚不过来,抓也抓不过来,就只找几个典型的来处理就完了。并且有时候处理的可能并不是最典型的,也不是最恶劣的。“这样做的结果并不能遏制违法现象。”江平担忧地说。

  长期从事法制史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表示,当前,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做到“人有所犯,一断于法”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如此,才会激发起人们重视法律,维护法制的自觉性和信心。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形成的背景下,法律实施成为了法治建设的关键。”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如是说。

  他强调,法律的实施应当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机结合。

  贾宇认为,当代中国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严格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法治作为主导方向而推行。理由在于:一是法治可以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价值支撑和制度依据。法治以社会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法律既是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政府开展社会管理的行动界限,不能随意超越。二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能够游离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之外,不可能脱离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而展开,更不能够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总目标相背离,而必须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大趋势相吻合。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手段,社会管理的具体举措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创新。如果发现某些具体制度与现实需求的确存在严重背离,则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完成法律的立、改、废,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新的制度基础。三是法治可以有效、合理地矫正社会管理中的偏差。无论是预防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稳定,都必须以法治手段作为主要标准。

  贾宇表示,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完成的社会管理创新,才是真正的创新,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执法的成败至关重要


  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卓泽渊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必将推动法律实施各个方面的新发展,昭示着中国法制发展新时代的到来。

  卓泽渊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律实施创造了最好的制度前提。法律实施是以必要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的,良好的法律实施必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立法的发展,催生了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为法律实施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基础。以此为基础,法律实施就能得到更好的推进,并取得更好的成效。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最直接的法制成效,就是为法律实施做好了制度准备,使法律适用于法有据,使法律遵守有法可依。

  “法律体系形成后必将凸显执法的重要地位。”卓泽渊说,法律体系是由相当数量的法律制度构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首先意味着中国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意味着中国法制发展具有了较好的制度基础。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法制来说,侧重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有法可依”之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成为法制发展的重点。这时候,执法的地位就必然得到凸显。执法是法治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执法的成败决定着法治的成败。

  此外,他还谈到,司法在整个法治中具有突出的地位。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司法提供了制度基础。任何良好的司法都以必要的制度以及由若干制度构成的法律体系作为前提条件。法律体系的形成必将使主要的社会方面有法可依。法律对于社会生活调整的范围日益广泛,直至其所应当调整的全部领域。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周延,必然使司法的范围大大扩展。司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实际保障。没有司法,法律无法得到全面的遵行。

  “违法行为一旦出现,就应以最快的速度使其终止,并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制裁违法是对违法的否定,是对合法的保护,是对公正的维护。”卓泽渊说。

  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方式。“虽然说法律制度都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都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并不是主要是靠强制执行的。尤其是在法治良好的社会,法律更多地是为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的。守法在各个时代都应该是常态而不是偶然。”卓泽渊谈到,任何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都是以法律得到良好遵行作为外在标志的。守法一直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也是法律体系的自然要求。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守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也为守法者提供了安全、自由和获得保护的依据。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也是普遍守法的社会。我们现在必须树立法治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强化守法意义,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和各种社会组织自觉守法。

  “法律实施是最有活力并直接作用于社会的法治实践。它需要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客观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制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基础,也为法律实施新高潮的到来拉开了序幕。”卓泽渊总结说。

  如何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建议,应通过多种途径,努力培养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职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

  他谈到,“多种途径”包括灌输、培植、引导和促使。“灌输”就是通过组织学习和培训,使其认识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坚持依法行政和推进依法行政,法治对于人治有什么优越性,离开法治讲发展、改革、创新有什么弊害,使之自觉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行政。“培植”就是通过各种行政法制度的运作,使其思想上逐步滋生行政法治理念,是一种“习惯成自然”、“润物细无声”的陶冶过程。制度与理念可以是良性的互动;好的理念可以促成好的制度的建立,好的制度的运作可以促成好的理念的形成。反之,则可能是恶性循环。“引导”是指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其坚持依法行政和推进依法行政。“促使”则是指通过批评、处分等惩戒机制促使其改变人治、恣意、滥权、践踏法治的以往的习惯性做法,促其选择坚持依法行政的发展模式,并在向此发展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行政法治理念。

  此外,姜明安还强调,应加快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不断营造在发展、改革、创新中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行政的社会环境。